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来源: | 作者:jingmeiep | 发布时间: 2022-03-21 | 8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科学发展,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规范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相应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规范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条文说明: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用途。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比较多,本建设标准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

条文说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28号)中明确: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称存量垃圾场。对于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执行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本建设标准用于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堆放的治理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