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选用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原则。
第七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
第八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条文说明: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相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量生活垃圾的数量确定,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协调。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确定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原则和方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主要依据现有存量生活垃圾的数量。存量垃圾的数量指存量垃圾总重量、体积、覆盖面积、垃圾堆积高度(深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数据直接影响存量垃圾治理的工程量、设施建设规模以及投资规模。
第十条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
分类 | 垃圾存量(万吨) |
Ⅰ类 | 大于100 |
Ⅱ类 | 50~100 |
Ⅲ类 | 10~50 |
Ⅳ类 | 小于10 |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条文说明:本条对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分类作了规定。据21个省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点)规模统计,小于10万吨占总数的约59%;10-20万吨占总数的约13%;20-30万吨占总数的约6%;30-50万吨占总数的约8%;50-100万吨占总数的约8%,超过100万吨占总数的约6%。本条规定的建设规模是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而不是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场(点)的规模。对于单个非正规